2016年8月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尊敬的一般納稅人:
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7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和《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32號),現將我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提示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23號)關于“2016年5月1日新納入營改增試點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間不需進行增值稅發票認證”的規定執行到期。2016年8月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均應按照納稅信用級別分別適用發票認證的有關規定。
二、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和B級(含國地稅聯合評價或僅有地稅評價結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銷售方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可以不進行掃描認證,登錄四川省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https://fpdk.sc-n-tax.gov.cn/),查詢、選擇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未查詢到對應發票信息的,仍可進行掃描認證。納稅信用評價為C、D級及未取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通過網上遠程認證或到辦稅服務廳掃描認證的方式,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業務。
三、已辦理國稅稅務登記、從事生產經營并適用查賬征收的獨立核算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伙企業),且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4年第40號)、《關于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復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和《關于明確納稅信用管理若干業務口徑的公告》(2015年第85號)等文件規定的,可納入納稅信用評價范圍。符合以上文件規定條件的匯總納稅分支機構、營改增前地稅獨管企業以及2015年未納入評價的納稅人,如在2015年度內有申報繳稅記錄的,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納稅信用評價或補評。
具體要求請參見相關公告原文或咨詢主管國稅機關、12366。最后,再次感謝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